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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指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山南路支行、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山南路支行,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江西和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陈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3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山南路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负责人:孙晓国,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定代表人:梁勤仁,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和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陈朝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陈朝明,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山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江西和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陈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赣01执恢41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山南路支行提出申请,希望将本案指定给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了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山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江西和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陈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赣01执恢41号】,指定到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高新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