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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裴万镐与朱有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万镐,朱有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裴万镐,男,1970年5月7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朱有库,男,1961年5月18日生,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万镐与被执行人朱有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有库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