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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全海与方昕、蔡黎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全海,方昕,蔡黎明,宁夏宁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851号原告:吴全海,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倩,宁夏嘉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明仓,宁夏嘉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昕,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燕,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黎明,女,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燕,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宁夏宁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79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方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谭,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全海与被告方昕、蔡黎明及第三人宁夏宁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杨远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燕超书 记 员 刘博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