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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欧阳桂与被告何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桂,何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3225号原告:欧阳桂。被告:何爱民。原告欧阳桂与被告何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欧阳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何爱民付清所欠借款12500元,偿还从2017年7月起每月利息250元;2、判令何爱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何爱民于2014年9月5日第一次向欧阳桂借款5000元,2014年12月24日第二次借款5000元,2015年7月24日第三次借款6000元,共计向欧阳桂借款16000元。在欧阳桂不断催款下,何爱民从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分7次还款3500元,余款仍未偿还。现欧阳桂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欧阳桂与何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欧阳桂不能提供何爱民的准确送达地址,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欧阳桂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何爱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何爱民现已下落不明,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何爱民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欧阳桂不能提供何爱民的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欧阳桂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9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贾清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