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5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曹泽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曹泽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61-1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辛庄村。负责人:张广桥,主任。被执行人曹泽库,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本院执行上列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冀州区人民法院(2017)冀118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 张 民审判员 :韩志昭审判员 :陈为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春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