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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被告陈政德、湖南裕兴农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陈政德,湖南裕兴农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10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下东门街04号。负责人:高有恒,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志,男,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陈政德,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被告:湖南裕兴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保堤社区安南路341号。法定代表人:贾俞新,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被告陈政德、湖南裕兴农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因双方要求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计59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兴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