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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执50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与姜超、杨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姜超,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执50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姜超,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杨林,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与被执行人姜超、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林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