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50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与姜超、杨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姜超,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执50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姜超,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杨林,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与被执行人姜超、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林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