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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赵文久、赵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赵文久,赵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5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负责人:刘向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多多,该行职员。被告:赵文久,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吉县。被告:赵晶,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赵文久、赵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赵文久、赵晶的告诉。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赵文久、赵晶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回对赵文久、赵晶的告诉。��件受理费3045元予以免收,退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审判员  马琳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纪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