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督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屈家清、宿州金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家清,宿州金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1302民督72号申请人:屈家清,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宿州金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北十里206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刘万龙。申请人屈家清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屈家清称,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宿州金城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屈家清共借款9710000元,并有借条四份及银行转账记录为凭。现申请人屈家清要求被申请人宿州金城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借款97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宿州金城置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屈家清借款9710000元,并承担本案支付令费用2659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