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绪兵与西安市长安区宇洲建材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绪兵,西安市长安区宇洲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832号申请执行人王绪兵,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宇洲建材厂,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诉讼代表人周平,又名周格平,系该厂个体业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1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宇洲建材厂的个体业主周平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宇洲建材厂的个体业主周平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选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