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代泽敏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代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生于1993年12月3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代泽敏,女,生于1970年2月17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泽敏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周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云0622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代泽敏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某某于2017年6月6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及家属进行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代泽敏之夫周某1与申请人周某某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周某某自愿放弃30868.75元案款,周某1自愿为代泽敏承担26000.00元案款,并定于2017年农历腊月20日前给付周某某20000元,剩余的6000.00元案款,定于2017年农历腊月1日前给付周某某。同时权利人周某某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自愿撤回申请及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196号执行案件。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武绍波执行员 马敏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剑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