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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许益宁与徐波、连云港润东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益宁,徐波,连云港润东实业有限公司,祁昌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23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益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国,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国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胜,国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连云港润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通港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韩东,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祁昌志。再审申请人许益宁因与被申请人徐波、一审被告连云港润东实业有限公司、祁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终3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许益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苏学增审判员  曹 霞审判员  傅志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