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5执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边亚云与太仓然腾家具有限公司(曾用名太仓凯迪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亚云,太仓然腾家具有限公司(曾用名太仓凯迪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2705号申请执行人边亚云,女,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被执行人太仓然腾家具有限公司(曾用名太仓凯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老闸区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31795194。法定代表人王峰。边亚云与太仓然腾家具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太劳人仲案字〔2015〕第76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调解书:太仓凯迪家具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9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边亚云20**年2月至5月的工资36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边亚云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6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除本院另案拍卖的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一批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司法救助。本案在参与分配并经救助后可受偿2123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拍卖并分配的机器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在参与分配并申请救助后对本案未执行部分放弃,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太劳人仲案字〔2015〕第761号仲裁调解书(边亚云20**年2月至5月的工资368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宇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