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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军强与张吉香、魏栋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强,张吉香,魏栋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张军强,男性,1975年4月1日出生,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张吉香,女性,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魏栋梁,男性,1972年9月4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本院在执行张军强与张吉香、魏栋梁民间借贷一案中,沾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603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04月25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魏栋梁的工资,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03民初2064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洪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