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4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甄与屈自华、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甄,屈自华,屈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4857号原告:张甄,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屈自华,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屈海,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张甄与被告屈自华、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甄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甄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张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杭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璐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