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罗丹、胡玉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丹,胡玉菊,罗德平,何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罗丹,女,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再审申请人:胡玉菊,女,197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罗德平,男,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何宽,男,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泸县。再审申请人罗丹、胡玉菊因与被申请人罗德平、何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0521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罗丹、胡玉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罗丹、胡玉菊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光银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呼 斌审判员 徐盛棱审判员 官晓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向 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