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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民终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云先与被上诉人王继东、张智刚、王文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先,王继东,张智刚,王文华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1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先,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继东,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智刚,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文华,男,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华程石材加工厂院内,现羁押于临河区看守所。上诉人张云先因与被上诉人王继东、张智刚、王文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7)内082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上诉人张云先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所载明送达地址和电话号码,依法于2017年8月11日向上诉人张云先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定于2017年8月21日下午3时3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因上诉人张云先联系电话始终关机,无法实现投递,邮件于2017年8月16日被包头市邮政速递物流分公司青山揽投部退回。开庭当日上诉人张云先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云先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云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智平审判员  仲佳才审判员  康民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文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