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告宫永贵诉被告赵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永贵,赵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81民初1493号原告宫永贵,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赵树文,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原告宫永贵诉被告赵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永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树文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宫永贵诉称:2015年以前,被告多次从原告处借款。至2015年2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500.00元,利息18,750.00元。并由被告出借据两份,一份为欠款10,500.00元,一份为借款50,000.00元,利息1分5厘。此后,被告一直未能还款。近一年多时间,被告外出,电话也联系不上,也不知去向。无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被告给付欠款本金60,500.00元,利息18,750.00元,庭审时原告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利息请求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1.5分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据欠条各一份,证明欠款事实。证据二、六合镇灯塔村介绍信一份,证实被告外出,不知去向,联系不上。证据三、讷河市同义镇升平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据四、证人梁春荣证言。被告赵树文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交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依法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14年春天,被告赵树文向原告宫永贵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约定利率1.5分。至2015年2月16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0,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50,000.00元一份、10,500.00元欠条一份,此款尚未付清。被告现已外出,不知去向。被告赵树文偿还原告宫永贵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5年2月16日为10,500.00元,此后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元,由被告赵树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镇海审 判 员 秦四军人民陪审员 荊凤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佟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