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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5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张爱清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清,临海市彭召云编藤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57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爱清,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临海市彭召云编藤加工厂,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双桥村6-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82600118099。个体经营者:彭召云,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高坪乡雨禾村湾丘组,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张爱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7)第2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临海市彭召云编藤加工厂在(2017)浙1082执575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海市彭召云编藤加工厂银行存款人民币7819元(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才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