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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陶芬芬与贵州草海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芬芬,贵州草海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930号申请执行人陶芬芬,女,汉族,1975年8月9日出生,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被执行人贵州草海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纯林,地址:威宁县五里岗街道孵化园一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061016751。申请执行人陶芬芬依据已生效的威劳人仲字[2017]第18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400.00元,执行费为50.00元。本院受理后因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9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禄 轶审判员 岳 现审判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