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1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永刚、王晓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刚,王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永刚,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王晓亮,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我院(2017)鲁0523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晓亮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城关分理处账号为62×××64中的235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