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24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河北沽源农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玉连、赵世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沽源农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玉连,赵世根,赵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1015号原告:河北沽源农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平定堡镇中环西路238号。法定代表人:李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文喜该公司员工。被告:吴玉连,女,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被告:赵世根,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被告:赵树峰,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2017年07月18日,本院收到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原告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依法履行还款责任,给付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利息3021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9日,吴玉莲向原告借款8.5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2014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8日。并以赵世根、赵树峰为其担保。现贷款期限己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原告起诉至贵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不完整,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下:对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满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武安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