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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丁玲与张玉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玲,张玉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299号原告:丁玲,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姜平平,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伟,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号太平洋中心*号写字楼*层。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丁玲与被告张玉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玲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玉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玲撤回对被告张玉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玲承担。审判员  江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