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会生与被执行人慕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生,慕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226号申请执行人王会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慕亚丽,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申请执行人王会生与被执行人慕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4月11日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总额512.375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慕亚丽无银行存款、无土地,审理中查封的房产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慕亚丽将自己所有的豫KN11**小型汽车一辆以100万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王会生,申请执行人王会生同意接收,并已过户,另对其支付宝予以了冻结,现被执行人慕亚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会生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王会生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18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