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执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凌林与上海屹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林,上海屹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859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859号申请执行人:凌林,女,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上海屹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冯立刚,负责人。申请人凌林与被申请人上海屹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徐劳人仲(2016)办字第17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上海屹熙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凌林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7月13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3,476.19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屹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做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了上海屹熙科技有限公司在工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2,872.63元,上述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至此,本案剩余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上海屹熙科技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冯立刚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剩余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何骏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