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7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劲、何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劲,何静,梁浩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7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劲,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平支队派遣制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萍(母子关系),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静,女,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浩杰,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大富班尼路总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上诉人刘劲因与被上诉人何静、梁浩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5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劲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琦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单体玉书 记 员 董琳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