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吕昌杰与陈波、范国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昌杰,陈波,范国友,新疆新龙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3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昌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红(系陈波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国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新龙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炳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负责人:宋保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举。上诉人吕昌杰因与被上诉人陈波、范国友、新疆新龙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9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昌杰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昌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昌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上诉人吕昌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联审 判 员 肖炜代理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牛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