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行申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朝梅、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卫生)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朝梅,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行申4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朝梅,女,汉族,1964年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厚良,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江朝梅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红辉,主任。再审申请人江朝梅因诉被申请人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武汉市卫计委)履行卫生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行终3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朝梅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武汉市卫计委接到投诉后,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及处罚程序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也未对任何违法医护人员进行任何处理,严重违法。原审法院枉法裁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本院认为,江朝梅投诉国医堂中医医院利用B超形式做胃镜及其他项目检查的合法性以及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合法性;使用纳米短波治疗仪的合法性;陈树清作为西医内科的医师开具中草药处方的合法性;国医堂中医医院将中草药制成水剂且外包装上无说明及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发票总金额与明细不一致等问题,武汉市卫计委均依法受理并在其管理职权范围内对涉案医生的相关执业资质问题及诊疗过程的合法性问题、病历书写问题、价格公示问题等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答复。武汉市卫计委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病历书写违反《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问题,向国医堂中医医院下达了整改通知,并将调查及处理结果依法书面告知江朝梅,同时在书面回复中对江朝梅所涉医患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建议。武汉市卫计委已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江朝梅投诉国医堂中医医院使用医疗器械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制作药剂的问题。武汉市硚口区食药监局根据该医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和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制剂批准文号的情况下擅自配制、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等违法行为,对该医院作出行政处罚且已执行完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江朝梅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江朝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朝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飞审 判 员 张辅伦审 判 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伟书 记 员 王 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