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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行审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杨拨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杨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7行审19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2号。法定代表人李晓红,局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杨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杨拨村。法定代表人张汝永,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宁国土罚字[2017]05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7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津宁国土罚字[2017]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杨拨村村民委员会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宁河区廉庄镇杨拨村集体土地(现状地类为水浇地、沟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农村居民点用地)840.16平方米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宁河区廉庄镇杨拨村集体土地840.16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430.83平方米。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杨拨村村民委员会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本村集体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农村居民点)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应由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人民政府查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行政处罚,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津宁国土处罚字[2017]059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玉存审 判 员 :吴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学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