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8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潘东云与韦秀英大连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东云,韦秀英,大连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894号之一原告:潘东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辽宁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秀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连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一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战戈,女,该公司客服法务部门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韬,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东云与被告韦秀英、第三人大连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东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5344元。审 判 长 李桂艳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人民陪审员 张桂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