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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受理申请人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破申3号申请人: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区港华路523号。法定代表人:周旭锋,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上西开发区则天路北段15号。法定代表人:陈进碧申请人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经利州区法院强制执行,穷尽执行措施,至今仍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系1999年12月21日在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8.88万元。2012年8月8日申请人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12)广利州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经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申请,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后,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2)广利州执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以未能查找到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为由终结本次执行至今。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申请人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贺 斌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