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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4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林玉珠与福建省平潭县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珠,福建省平潭县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128民初4510号原告林玉珠,女,1969年7月5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彬、柯建安,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平潭县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江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法定代表人:林小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晨思,男,系该公司职员。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隆江公司立即为林玉珠办妥位于平潭县潭城镇桂山庄x号锦绣花苑x栋x房屋的包含土地登记信息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并将不动产权属证书交付给林玉珠;2.判令隆江公司立即向林玉珠支付按购房款总额34483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至交付不动产权属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3.请求判令隆江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未作答辩。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5日,林玉珠与隆江公司就购买位于平潭县潭城镇桂山庄x号锦绣花苑x栋x房屋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补充协议书》,林玉珠支付了首付款。2016年10月1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344835元。林玉珠支付了全额购房款,隆江公司交付了涉案商品房。2009年8月6日,隆江公司代林玉珠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林玉珠主张违约金按房屋总价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林玉珠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利凭证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省平潭县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代林玉珠办理位于平潭县潭城镇桂山庄x号锦绣花苑x栋x房屋不动产权证(包含土地登记信息)的相关手续并将不动产权属证书交付林玉珠;二、福建省平潭县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玉珠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购房款总额34483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1日起计至平潭县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林玉珠办妥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计417元,由福建省平潭县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潮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小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