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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与房某元、罗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房某元,罗某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14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住所地:桂阳县欧阳海大道6B号(万金园大厦)。法定代表人:胡雄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男,该行资产保全部经理。被告:房某元,男。被告:罗某英,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与被告房某元、罗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曹高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