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徐超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15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超红,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超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忠出庭支持公诉,徐超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徐超红在中山市西区多次盗窃电动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3月13日下午2时许,徐超红在中山市西区沙朗开拓网吧楼下盗窃被害人黄某的一辆黑色电动车(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2.2017年4月4日晚上11时许,徐超红在中山市西区沙朗开拓网吧楼下盗窃被害人代某的一辆顺源之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后逃离现场。3.2017年5月1日下午6时许,徐超红在中山市西区沙朗开拓网吧楼下盗窃被害人梁某的一辆南鹰牌电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归案后,徐超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缴获的南鹰牌电动助力车已发还梁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超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超红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徐超红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徐超红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超红第三宗盗窃犯罪未遂,针对该宗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超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超红退赔被害人黄裕朋被盗窃的黑色电动车1辆;退赔被害人代继武被盗窃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永祥卜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