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恢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绵阳高新区长久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永顺、李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高新区长久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张永顺,李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恢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绵阳高新区长久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房金宁。被执行人:张永顺,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0日,住江苏省南京市。被执行人:李开玲,女,汉族,生于1985年1月20日,住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执行绵阳高新区长久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永顺、李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永顺、李开玲均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绵高新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庆丰审判员 李朝刚审判员 桂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