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8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曾细城与李小福、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细城,李小福,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81民初26号原告:曾细城,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远峰,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小福,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玉龙,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卿,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曾细城诉被告李小福、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曾细城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细城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福、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细城撤诉。案件受理费2877元,减半收取计1438.5元,由曾细城负担。审判长 温建豪审判员 朱淮飞审判员 黄金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腾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