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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杭州蓝狮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吴雪岚、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蓝狮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吴雪岚,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蓝狮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绍兴路538号三立时代广场19楼。法定代表人:曹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雪岚,女,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原审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广州信息港E栋网易大厦。法定代表人:丁磊。原审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层。法定代表人:丁磊。上诉人杭州蓝狮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雪岚及原审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10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杭州蓝狮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杭州蓝狮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不是被告而是第三人。即使杭州蓝狮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被告,本案应定性为一般合同纠纷,而非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被侵权人吴雪岚的住所地。鉴于吴雪岚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互联网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网案件的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网络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由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至于杭州蓝狮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是实施侵权行为的被告,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均是实体审理的范畴。杭州蓝狮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翁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