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肖小双与郑爱国、侯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小双,郑爱国,侯明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336号原告:肖小双,女,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志民,男,汉族,1957年4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三召乡南大召村656号,身份证号:132228195704011017(系原告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爱国,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侯明军,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褚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明,系该公司员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07P3C124。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89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小双诉被告郑爱国、侯明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小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爱国、侯明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小双撤回对被告郑爱国、侯明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肖小双承担。审 判 员 陈建国法官助理 石玉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白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