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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财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科乐收农业机械(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尉氏县恒泰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科乐收农业机械(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尉氏县恒泰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481号申请人:科乐收农业机械(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尉氏县恒泰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科乐收农业机械(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诉尉氏县恒泰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起诉时请携带保全裁定书复印件)。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星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