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闫冀煜与重庆市科能高级技工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冀煜,重庆市科能高级技工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778号原告:闫冀煜,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科能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二村1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0176-8。法定代表人刘军,重庆市科能高级技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中,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冀煜与被告重庆市科能高级技工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冀煜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邓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恒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