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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7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众盈鑫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吕志南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众盈鑫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吕志南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7669号原告:天津市众盈鑫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宝平景苑西区底商北1号。负责人:王玉红,经理。被告:吕志南,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众盈鑫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被告吕志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取为25元(原告天津市众盈鑫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已交纳),由原告天津市众盈鑫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继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