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1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琳、施甸县嘉隆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琳,施甸县嘉隆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521民督3号申请人:王琳,女,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阳区。被申请人:施甸县嘉隆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中村。法定代表人:李云波,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琳称,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施甸县嘉隆农业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5月7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辞退,但尚有2016年3月至5月的工资仍未支付给申请人,2016年6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申请人共拖欠申请人工资4000.56元,并于当天向申请人出具《施甸县嘉隆农业有限公司王琳2016年度3月份-5月份工资统计表》及《欠条》各1份。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支付该笔工资。故申请人王琳向本院申请要求施甸县嘉隆农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琳工资4000.5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施甸县嘉隆农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拖欠申请人王琳的工资4000.56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施甸县嘉隆农业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国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