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再军申请执行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再军,尹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执3345号 申请执行人:朱再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 被告尹磊,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18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孙义自愿申请撤销对(2017)内0602民初1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内0602民初1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畅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