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行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陕西三原鑫源面粉有限公司与三原县人民政府、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三原鑫源面粉有限公司,三原县人民政府,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4行初247号原告:陕西三原鑫源面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186081-3,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苍南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原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郑富超,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亚莉,三原县房产管理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澍君,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习军安,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焕,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三原鑫源面粉有限公司诉被告三原县人民政府、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权证变更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三原鑫源面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宏刚审 判 员 范文婷代理审判员 侯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燕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