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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财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孙XX与张XX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369号之一申请人:孙XX,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城县XX。被申请人:张XX,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城县XX。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内0429财保3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瑞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城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00元,查封保证人孙玲玲房产一处。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解除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张瑞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城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保证人孙玲玲名下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牧 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国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