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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甘荣华与秦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荣华,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甘荣华,男性,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秦平,男性,汉族,1978年03月22日出生,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甘荣华与秦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扣划被执行人秦平的银行存款7201.20元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乐 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