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易欢罗剑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易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王健被执行人易欢,罗剑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易欢,罗剑波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易欢,罗剑波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执2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武审判员 曹卫恩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