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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兰大新与陈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大新,陈丽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03民初871号原告:兰大新,男,汉族,1987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伟、陈少志,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娟,女,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勇,陈彩玲(实习),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大新与被告陈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兰大新与陈丽娟双方自愿解除《房地产买卖协议书》;二、陈丽娟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向兰大新支付11万元,其中陈丽娟向兰大新退还购房定金5万元,并赔偿兰大新因终止《房地产买卖协议书》的违约金5万元,赔偿兰大新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三、若陈丽娟如期支付上述款项,双方基于本案权利与义务终结。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陈丽娟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梓敬人民陪审员  赖杜恺人民陪审员  许惠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琦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