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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1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国风、陈张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风,陈张进,拱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1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国风,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陈张进,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拱金红,女,汉族,1975年9月8日,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李国风与陈张进、拱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张进、拱金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