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1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国风、陈张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风,陈张进,拱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1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国风,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陈张进,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拱金红,女,汉族,1975年9月8日,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李国风与陈张进、拱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张进、拱金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