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民辖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辖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号旺德府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雷慕为,该公司法务部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波,男,生于1983年5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湖南万力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1民初7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因此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1月24日,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波签订《混泥土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第一条明确工程地点为昭化城区,第九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发生纠纷时,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提交甲方(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审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王仲坚审判员 徐朝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 静 来源:百度搜索“”